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黑政规〔2021〕10号 |
|---|---|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21-08-09 | 【实施日期】 2021-08-09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